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4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及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吉林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须遵循“服务目标、合理匹配、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实行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对有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和使用情况予以网上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学校大型设备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作为设备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管理综合考评体系。
第五条 各学科建设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细则。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

第六条 根据《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各项目单位须向学校“985工程”办公室提交仪器设备年度采购计划。“985工程”办公室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对项目单位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审核获得通过后,将仪器设备采购年度计划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获得批复后方可执行。 如因建设需要确需变更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由项目单位向学校“985工程”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凡购置预算人民币(以下同)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总价在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较小、集成为一个系统预算超过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前均需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其中,单价10万元至4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超过40万元(含),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超过300万元(含),由学校主管领导(或其他相关校领导),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职能部门、购置单位及专家进行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并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要求:
(一)仪器设备概况。包括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性能、生产厂商、价格及主要配置和技术指标;需配置的附件和备件;校内及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情况等。
(二)申请购置的理由。包括购置仪器的必要性、可行性,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选型对比理由,该仪器在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及科学研究中将发挥的作用,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及使用覆盖区域,购置使用与到外单位使用的经济效益对比等有关情况。
(三)预期效益分析及共享措施。
(四)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必须具备满足安置条件的仪器设备用房,能源,使用环境条件,环境保护设施与安全条件,其他配套仪器设备,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所需经费来源等。
(五)操作及管理人员情况。
(六)保证仪器设备购置投入运行后的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更新及每年运行维护、维修费用的来源或具体解决措施。
(七)购置单位意见。
(八)专家论证意见。
(九)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九条 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国家批复后“仪器设备采购年度计划”的采购工作。单项和批量购置金额小于人民币5万元的仪器设备,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购置金额大于人民币5万元(含)的仪器设备,各申请单位要填写《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申请表》,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签批后,交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批复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负责组织进行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具体按《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发[2007]10号)执行。仪器设备单一来源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和审批按《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必须维护学校的利益,严肃采购纪律。“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随时接受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三条“985工程”建设项目单位须于仪器设备验收前做好仪器设备安装、运行条件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防震、电磁屏蔽、水、电供应等)。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经一定时间的试运行后,项目单位须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验收申请。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和项目单位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按合同规定技术指标严格验收。具体按《吉林大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必须强化管理,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开放运行,实行资源共享。项目单位必须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与维护、使用效益考核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指标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对每台设备须建立管理档案。包括技术资料、验收情况、操作规程、注意事项、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施效益考核,具体按《吉林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执行。对使用效益差的仪器设备学校将重新调配,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985工程”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维修经费,按《吉林大学“985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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